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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促进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业发展扶持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 编辑:涛声依旧 | 时间:2021-05-25 07:36:56 | 浏览:442002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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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江门市促进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业发展扶持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工信数字〔2021〕2 号

各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加强和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江门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江府〔2019〕26号)要求,我局制定了《江门市促进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业发展扶持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1年5月16日


江门市促进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业发展扶持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国家数字经济发展战略和广东省建设制造强省、数字强省的部署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培育发展战略性支柱产业集群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的意见》(粤府函〔2020〕82号)要求,加快推进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互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与“5+N”各产业深度融合,建设数字经济创新发展示范区,加快构建现代产业体系,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业包括新一代移动通信、半导体与集成电路、基础软件、工业软件、网络安全、信息技术应用创新等基础产业,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边缘计算、车联网、数字设计等新兴产业,以及数字孪生、量子信息、卫星互联网等未来产业。

  所称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业企业是指主营业务归属于《2017年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根据2019年第1号修改单修订)》的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行业分类代码I64)、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行业分类代码I65)的企业。

  第三条 本细则中扶持资金是指由市、县(区)财政安排,用于加快培育发展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业的专项资金。该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引导带动、绩效导向的原则,确保资金规范使用,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带动和放大作用。

  本细则中扶持资金由市本级与项目属地政府按财政管理体制共同分担。本扶持资金采取事后奖补形式,结合竞争性分配情况对符合条件并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企业)进行择优扶持。

  第四条  支持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江门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或登记)、成立时间满1年以上,且符合本细则第二条规定的法人企业,本地相关行业协会、大中专院校、科研院所、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机构。

  (二)在本市依法纳税,具有法人资格、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规章制度;

  (三)近三年内获各级财政资金支持项目执行情况良好,在相关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中未出现违规、违法问题;

  (四)近三年内信用良好(没有被纳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未发生重大安全、环保、质量事故。

  第五条  扶持方式、范围及标准。

  (一)支持培育骨干企业项目。对2021年、2022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元、1亿元、5亿元及以上的企业(以税务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下同),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300万元一次性奖励。同一企业进档升级的,给予两档之间的差额奖励。在同一年度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在政策有效期内同一企业最高扶持不超过300万元。每年支持项目数量不超过10个。

  (二)支持产业集聚发展项目。鼓励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业企业进驻各类创业创新基地、科技园、孵化器、加速器等以现代服务业或数字经济为主导产业的园区、示范区或集聚区(含园中园、专业园、特色园)。对已引进主营业务收入达2000万元以上(指单个企业)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业企业数量达到10家、20家、30家及以上的园区运营管理机构,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运营补贴。在政策有效期内同一园区最高扶持不超过100万元。同一园区进档升级的,给予两档之间的差额奖励。在同一年度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园区,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每年支持项目数量不超过3个。

  (三)支持办公场地补贴项目。对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业企业在以现代服务业或数字经济为主导产业的园区、示范区或集聚区(含园中园、专业园、特色园)新建、购买或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给予补贴。新建或购买办公用房的,以该房产不动产产权证书登记的专有(或套内)建筑面积按每平方米500元的标准给予场地补贴,最高扶持不超过50万元;租赁办公用房的,以双方租赁协议确定的办公用房租赁面积按每平方米每月30元的标准给予租金补贴(如经核查办公用房实际使用面积少于租赁协议确定的办公用房租赁面积的,计算享受补贴面积以实际使用面积为准),最长补贴期限为12个月,最高扶持不超过30万元。在本政策有效期内同一企业只能选择申报一种补贴方式,享受本条政策的办公用房只能作本单位办公使用,且5年内不得将房屋产权出让或转租,否则须退回已领取的扶持资金(原本租房办公,在我市新建、购买办公用房或在其他符合条件的园区重新租赁办公用房搬迁后退租、转租的除外)。每年支持项目数量不超过20个。本细则实施前同一企业同一办公场地已享受其他同类优惠政策扶持的,不再重复扶持。

  (四)支持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支持企业、行业协会、大中专院校、科研院所以降低研发成本和风险、提升产业共性技术及公共服务水平、完善产业发展支撑环境为目标,开展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业领域的共性技术研究、成果转化服务、技术交流、资源数据共享、产品推广服务、决策咨询、产学研合作、科技成果转化、标准制定、认证测试,或通过整合现有资源,打造和打通各类公共服务平台,提升产业公共服务能力。重点支持设备和技术已投入100万元以上且已完工验收运行的公共服务平台(以设备仪器购置费、购买软件和技术投入费用核算项目设备和技术投入总额,不含土地购置、土建工程、租赁办公用房及装修费用)。单个项目按项目设备和技术已投入总额的30%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每年支持项目数量不超过3个。

  第六条  除有明确规定外,同一申请单位不得同时申报2个及以上项目,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多头申报。项目不得拆分主体、拼凑项目无关内容、分期申报。同一项目已获省级及以上财政资金支持的,本扶持资金不再予以扶持。本细则与其他有关规定的扶持有重复交叉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扶持。

  第七条  资金申请、核准。

  (一)资金申请。江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年度组织资金申报工作,预算资金批复后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资金申报通知,资金申请单位按照申报通知有关要求提交项目申请材料。属市本级和市(区)两级按财政管理体制共同分担的,由各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核实后推荐给江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属市本级全额承担的,由江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核实申请材料。

  (二)项目核准。江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统一组织项目核查,包括核查申报项目是否符合申报条件和支持范围、申报材料是否完整和有效以及实地核查项目真实性等。按规定采用竞争性评审分配方式,制订评审方案和评分指标体系,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或专家核查各专题项目。根据核查情况,形成专项资金拟分配计划。

  (三)公示下达。江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将核查通过的项目向社会公示不少于7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江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下达项目计划并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布(同时抄送江门市财政局)。公示有异议的,根据提出的异议内容进行核实处理。

  第八条 本细则所指的主营业务收入等数据以税务部门数据为准。各项扶持奖励条款所涉及的所有财务数据,均以评审核定为准。

  第九条 资金申领单位必须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负责,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严格执行项目资金批准的使用计划,确保专款专用。不得将扶持资金用于人员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和其他福利支出,楼堂馆所建设、修缮和其他无关支出。

  第十条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一)江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资金使用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必要时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专项检查。各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督促指导资金申领单位按照规定要求使用资金,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并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报告。

  (二)江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各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配合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开展汇总填报指标体系、现场核查和整改反馈等工作。绩效考评结果作为安排以后年度分配项目资金的重要依据。

  (三)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资金申领单位应自觉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监管。在监督监管过程中发现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其负责人对评价结果弄虚作假的,依法依规进行追责问责。

  (四)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现资金申领单位在申报、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虚报、挤占、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作出严肃处理并追回资金,将失信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实施联合奖惩并向社会公开。情节严重的,5年内停止其申报本扶持资金资格。对本扶持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单位、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涉及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江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到2023年12月31日。本政策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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